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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实施政策
发布时间:2014-08-26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制定有关规定。细则如下: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将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籍就读的学生纳入免学费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享受免学费政策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农村(含县镇)学生后在校生数的10%确定。

第四条 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文科专业每生每年平均1700元,理科专业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按比例补助。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公办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不含住宿费)高于测算标准的,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低于测算标准的,按学费标准据实补助。

第七条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 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入学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每学期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申请免学费的学生对申请表中填写内容真实性做出承诺。

第九条 学校要成立中职免学费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申报中职免学费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评议,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申请中职免学费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作为代表参加审核、评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享受中职免学费初步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和学生家庭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人数、相关标准和分担比例等进行测算。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免学费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免学费资金按时拨付到学校。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1∶2分担;省、市本级学校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享受免学费学生名册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严格的审核程序,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三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教育和人社部门应当对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六条 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学校要足额提取并足额使用,不得只提不用或多提少支。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要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本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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